2021年11月18日,南通市第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南通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22年1月14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了《條例》?!稐l例》將于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稐l例》的制定,對于我市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提高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和依據
文明行為與社會生活息息相關,具有鮮明的時代特點和城市特色。加強對文明行為的引導和規范,是全社會的共同追求和共同責任。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把道德要求貫徹到法治建設中。”“要把實踐中廣泛認同、較為成熟、操作性強的道德要求及時上升為法律規范,引導全社會崇德向善?!狈墒浅晌牡牡赖拢赖率莾刃牡姆?。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立法,立法體現道德要求,是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必然要求。近年來,我市文明城市創建取得了良好的成效,已經連續五屆獲得全國文明城市稱號。在此基礎上,通過制定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樹立鮮明的價值導向和文明標尺,弘揚美德義行,更好地體現國家的價值目標、社會的價值取向、公民的價值準則,為道德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撐,進而保障和實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同時,以法治方式鞏固文明城市創建成果,提高全國文明城市考核權重,推動解決城市治理中的重點、痛點和難點問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條例》制定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等法律,中共中央國務院《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國務院《志愿服務條例》《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等行政法規。同時,借鑒了北京、廣東、南京、無錫、常州、鎮江等地的法規。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2021年3月,市人大常委會啟動《條例》的立法程序,組建了立法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條例的初步起草工作由市文明辦及其委托的律師團隊承擔,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教科文衛委、市司法局全程參與條例的起草、調研、論證等活動。2021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會提出了關于提請審議《條例》草案的議案。7月21日,市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稐l例》草案初審后,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多次將《條例》草案修改文稿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預審,獲得了及時指導;向市委、市政府、市政協,市委政法委(法學會)、市中級法院、市檢察院等市級機關各部門以及各縣(市、區)發送《條例》草案修改文稿征求意見;市政協專門召開了立法協商座談會,充分發揮政協立法協商作用;在南通發布、市人大網站、微信公眾號發布《條例》草案;向全市500多名市人大代表,相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基層民主立法聯系點廣泛征求意見;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帶隊赴崇川、如皋等地開展實地調研,并召開座談會。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教科文衛委,市文明辦、司法局及律師團隊的相關同志對《條例》草案進行反復研究、會商和修改,前后修改達30多次,付出了大量心血。11月8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11月15日,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十四次主任會議對《條例》草案修改稿進行了研究討論,決定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二次審議。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主要規定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各方職責、文明行為倡導、不文明行為治理、推進與保障、法律責任等內容。
(一)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和各方職責?!稐l例》規定,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提高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一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第二條)。關于各方職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明確工作目標和職責,建立保障機制,加強相關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統籌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計劃擬訂、組織協調、典型選樹、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等工作;教育、公安等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工會等人民團體應當在各自工作范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要求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第四條至第六條);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將文明行為要求納入行業規范,治理行業內不文明行為(第七條);單位、個人應當支持和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范表率作用(第八條)。
(二)文明行為倡導。公民應當牢固樹立國家觀念,愛黨愛國愛人民愛社會主義,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第九條)。推動公民積極踐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第十條)。鼓勵見義勇為行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給予表揚、獎勵,保障其合法權益(第十一條)。鼓勵和支持慈善公益活動。發揮慈善平臺作用,培育和發展慈善組織,完善慈善監管體系和激勵機制(第十二條)。鼓勵無償獻血和自愿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組織、器官、遺體。對表現突出的無償獻血者和自愿捐獻者,市、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給予表揚、獎勵(第十三條)。醫療機構、紅十字會等單位應當普及急救知識,開展急救培訓。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紅十字會在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推廣設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備。鼓勵具備救護技能的公民在他人出現生命健康危險時,實施現場救護(第十四條)。鼓勵和支持開展志愿服務活動,依法扶持、推動志愿服務組織建設。常態開展學雷鋒志愿服務。鼓勵為開展志愿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第十五條)。治理高額彩禮、人情攀比、薄養厚葬、鋪張浪費、封建迷信等不良風氣。推動文明、節儉辦理婚喪喜慶等事宜,提倡綠色殯葬、文明祭掃(第十六條)。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開展綠色出行創建行動。優先使用環保再生產產品和綠色設計產品。推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轉運、分類處理系統(第十七條)。厲行節約、反對浪費,鼓勵按需適量點餐或者取餐,踐行“光盤行動”。推進文明健康用餐,拒食野味,使用公筷公勺,推行分餐制(第十八條)。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制定市民文明公約,其工作機構應當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制定公共場所等基本文明行為規范以及見義勇為等具體促進辦法,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評估(第十九條)。
(三)不文明行為治理。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聯動機制,統籌協調和推進不文明行為治理工作(第二十條)。規定了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等十四類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第二十一條)。規定了不文明養犬禁止性行為(第二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相關不文明行為進行重點治理。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定期評估,對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適時予以調整。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提出治理方案,并定期公布治理情況(第二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不文明行為的投訴、舉報制度(第二十四條)。
(四)推進與保障。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應當深化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建立完善文明城市長效管理工作機制,培育精神文明建設特色品牌(第二十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建設(第二十六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開展文明單位創建活動(第二十七條)。推進文明學校和文明家庭建設(第二十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市政、環衛等公共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按照規定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大中型公共停車場等應當按照要求標準設置并標明無障礙停車位,不得占用或者挪作他用(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機場、車站、醫院、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器、醫療急救箱等急救器械、設備和藥品以及愛心座椅、輪椅等便民設施設備,設置“一米線”等文明引導標識。公共場所和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配置母嬰設施。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公共廁所,設置無障礙廁位、設置第三衛生間。鼓勵沿街單位廁所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第三十一條)。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臨街賓館、飯店、營業網點等其他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和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公益閱讀點,為環衛工人等戶外勞動者提供便利服務(第三十二條)。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利用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公益廣告設施等公示文明行為守則、公約,設置文明行為引導標識(第三十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記錄制度和激勵機制,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先進人物的禮遇和困難幫扶制度(第三十四條)?;ヂ摼W信息管理部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推動網絡文明建設,制定互聯網文明行為規范(第三十五條)。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第三十六條)。
(五)法律責任。《條例》在不同上位法相抵觸的前提下,嚴格遵循處罰法定、處罰公正、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等原則,規定了法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十七條)。對于在公共場所散發商業廣告、傳單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實施相關行政處罰(第三十八條)。攜犬出戶不系犬繩的,養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攜犬進入人員密集場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攜犬乘坐電梯不采取懷抱犬只、為犬戴嘴套或者將犬裝入犬籠、犬袋等措施避讓他人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可以實施相關行政處罰。攜犬出戶不即時清除犬只糞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可以實施相關行政處罰。在禁養區內飼養禁養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實施相關行政處罰(第三十九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文明行為促進職責、對相關違法行為不依法查處、對舉報、投訴等不依法處理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十條)。
四、《條例》實施需要重點做好的工作
《條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關方面需要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方位宣傳《條例》精神。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文明辦等相關部門、相關人民團體、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工作聯動,全面宣傳《條例》的各項內容。要及時組織召開《條例》的新聞發布會,積極開展“《條例》進村居、進社區、進企業、進學校”等多種宣傳活動,充分利用電視、廣播、新媒體等宣傳平臺,向社會公眾宣傳、講解《條例》的主要內容和基本要求。要通過多種形式增強社會各界對《條例》的知曉度,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嚴格遵守《條例》的有關規定,支持和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二)認真組織《條例》的專題教育培訓。積極通過專家輔導、集中學習、現場指導、交流互動等形式,加大教育培訓力度,讓相關部門的執法、管理人員盡快熟悉、掌握《條例》的內容,依法履行好各自的法定職責。市文明辦、公安局、城管局等單位要對執法、監督、管理人員開展專項培訓,分門別類,專題輔導,提高對《條例》相關條文的理解認識,夯實法律基礎,規范執法、管理等各項工作。
(三)細化制度,確?!稐l例》落到實處。1、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條例》要求,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建立文明行為記錄和激勵等保障機制,加強相關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等建立健全工作聯動機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制度,統籌協調和推進不文明行為治理工作。加快推進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建設,會同有關部門等深化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建立完善文明城市長效管理工作機制。2、市文明委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社會公眾制定、公布市民文明公約。市文明辦應當做好計劃擬訂、組織協調、典型選樹、業務指導和督促檢查等工作。協調指導常態開展學雷鋒志愿服務。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制定各項基本文明行為規范以及具體促進辦法。會同有關部門扎實推進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和重點治理工作。3、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制定、實施好“見義勇為、無償獻血、志愿服務、移風易俗、文明出行、文明就餐、文明旅游、文明觀演”等促進辦法,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治理。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會同紅十字會按要求推廣設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備。商務等部門應當在全市餐飲單位推進使用公筷公勺等行動。公安、城管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違規養犬、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等不文明行為的重點治理。網信部門等應當推動網絡文明建設,制定互聯網文明行為規范,完善互聯網信息監測管理等機制。媒體單位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各部門和單位要齊心協力,各司其職,細化舉措,扎實將《條例》各項要求落到實處,確保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一年上一個新臺階。
(南通人大)